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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区别对待: 1、一般地,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专用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 ...
合同违约金不可以开发票。合同违约金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是为了补偿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收取违约金不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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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元,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A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对A公司来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合同违约金在一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的,应当由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从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的详细规定看,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了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任何性质的费用和款项,这种费用和款项的名目或者称谓多种多样,法规无法一一列举,但其作为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其他营业税应税业务而收取的价款之外的费用的本质是一致的,因此,只要是在发生营业税应税业务时所收取的任何费用,除非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将该费用排除在营业额之外,否则,即应作为价外费用构成营业额的一部分,一并征收营业税。 并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1-15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项“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的明文规定,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是明确的。因此,根据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出租方取得的违约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违约金的出租方,应给贵公司提供相应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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