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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转了重新反馈有以下两种: 1、到了批捕阶段了,案子由公安机关报送到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从受案起有7天的办案期限; 2、批准逮捕后,案子转回到公安机关,公安有2个月的侦查期限,侦查完毕公安又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检察院属于审查起诉阶段,事实上是对公安机关工作的检查,另外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所谓私了,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经过司法程序、协商解决纠纷。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是刑事和解。当事人在不起诉案件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会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在这里,我个人想提醒大家的是,作为公民,在作出每个决定前,应当尽量慎重,竟可能避免事后反悔的情况。能够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都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后,是不可以再立案的。公诉案件仅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故如果是较严重的刑事案件,私了了也是可以立案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所谓私了,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经过司法程序、协商解决纠纷。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是刑事和解。当事人在不起诉案件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会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在这里,我个人想提醒大家的是,作为公民,在作出每个决定前,应当尽量慎重,竟可能避免事后反悔的情况。能够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都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后,是不可以再立案的。公诉案件仅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故如果是较严重的刑事案件,私了了也是可以立案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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