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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总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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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②《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③《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④《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⑤《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按民诉法6个月时限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法总则施行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不是三年,仍然还是一年。因为民法总则没有对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进行规定,而民法通则仍然有效,所以,仍然执行一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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