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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颁发房产他项权证 ,该证由抵押权人留存,在房...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颁发房产他项权证,该证由抵押权人留存,在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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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是按《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如提供房屋抵押需到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也就是办理他项权证。如果抵押人是法人,需要提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双方经办人员的介绍信、法人授权书,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审批书,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同意抵押的董事会决议,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如果抵押人是自然人,需提供抵押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评估报告、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审批书等资料。
1、办理他项权证时,抵押人去房管所领件。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2、贷款还清后,抵押人从抵押权人手中领回。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房产在还完抵押贷之后,可以从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那里取回房产他项权证,房主应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手续,房产他项权证被收回,同时在房产本上注明抵押已解除。
1、关于他项权证是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2、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3、现实生活中,他项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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