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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户口性质分类,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就是城镇户口,两者并无区别。之所以有两种称呼,因为在2000年第三次统一更换户口之前,...
户口性质主要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一般带村的,都是农村户口,什么街道的,则属于城镇户口。户籍类别根据户口的性质填写,比如是农村的就填写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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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性质一般有:商品房、已购公房、一类经适房、二类经适房、商品非住宅类房屋 每种房屋的税种有微小差别。 1.二手房买卖中《商品房》交易需要缴纳的税种: 契税、增值税及附件、个人所得税 2.二手房买卖中《已购公房》交易需要缴纳的税种: 契税、增值税及附件、个人所得税、土地出让金 3.二手房买卖中《一类经适房》交易需要缴纳的税种: 契税、增值税及附件、个人所得税、综合地价款 4.二手房买卖中《二类经适房》交易需要缴纳的税种: 契税、增值税及附件、个人所得税、土地出让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也符合我国诉讼法一贯的原告就是被告原则,因此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疑具有管辖权。但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吗?原则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可以的。原告可以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未就合同履行地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还不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根据这一规定,原告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其法院有管辖权。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另有约定,或者履行地点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告住所地不能作为管辖选择的依据,值得我们关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 一,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个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二是“独自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自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自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自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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