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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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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以下待遇:(1)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月份到孩子18岁,每月给独生子女父母10元以上的奖励费,或者一次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费(2)孩子支付幼儿费、医疗费,其所属公司按当地规定支付补助金(3)员工退休后,其所属公司每月支付10元或者1次给予2000元补助费,没有工作单位的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后,按公司人员标准支付补助费。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一、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二、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当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其独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时总分增加 10分; (四)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村企业中就业; (五)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养老金储蓄,所投金额不低于600元; (六)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第三十条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两个女孩后采取绝育措施并领取《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在省内大学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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