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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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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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