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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有相关规定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1日发布的《湖南省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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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执行;(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拥有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国资部门的规定执行;(六)彩票公益金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土地供应应当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17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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