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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将装饰、装修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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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三)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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