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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给的宽限期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如果超过宽限期则还需支付加倍罚息。...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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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判决生效日期是2008年1月21日,那么被告履行判决的届满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自2008年2月1日起,被告要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在2008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现行执行利率当中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为5年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7.83%,折算日利率为0.02175%(7.83%/360)。比如截止到2008年5月31日,利息为:200000元×0.02175%×121天=5263.5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民诉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即现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利息,不会因为执行暂时终止而停止,执行中止要继续支付利息。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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