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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被执行人转移了财产,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法律制裁措施,包括处以罚款和强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于执行。 2.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
犯罪人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是在被执行人未能自动缴纳的情况下进入执行程序而实施的,因此,它以被执行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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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执行费用执行标准的规定如下:首先,在无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情况下,每一宗案件须缴纳50元至500元的费用;其次,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足1万元的,需按每宗案件收取50元;第三,如果执行金额或价格在1万元至50万元之间,将按照1.5%的比例缴纳手续费;接着,从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支付1%的费用即可;再次,若执行金额或价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区间范围内,应支付的费用为0.5%;最高上限为1000万元的部分,须按0.1%的比率收取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操作步骤主要有: 1、法律文书生效后,对方未履行的,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 2、由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 3、被执行人未履行的,由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4、在执行中,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求法院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5、如果在采取了上述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完毕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6、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或申请人自愿部分履行、同意结案的,由法院作结案处理,执行案件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这些情形包括:(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上述规定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列为失信人以后会被限制高消费。具体规定如下: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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