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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这位四期士官,是不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已经在四期士官岗位上服役期已满后退役的;也就是在部队已经服役有12年的一...
服役年限不够,无安置。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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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四)是烈士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6级残疾;(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为5-6级残疾。如果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施行起。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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