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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1、你爸妈1970年结合在一起,一直未领结婚证,只能算是事实婚姻,不存在补办结婚证一事(因为从未领过结婚证...
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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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结婚证去男女任一方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办理,现在领取结婚证无须开未婚证明,婚检是自愿的,不再强制。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一、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1、补办结婚登记需要如下相关法定程序:补办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其次,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具有溯及力。补办登记的婚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表明它不仅认可事实婚姻关系在补办登记后的合法婚姻效力。即补办登记和程序与一般的登记程序是相同的。
领取结婚证去男女任一方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一、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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