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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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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一)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证的;(二)在待客站点违反运营秩序,且不服从管理的;(三)营运中着装不规范、仪容不整洁、语言不文明的;(四)不文明行车或者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的;(五)在车载对讲中讲闲话、脏话的;(六)在车内吸烟或者行车时拨打、接听电话的;(七)擅自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的;(八)有乱停乱放、遮挡号牌等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处置、救援,并在接到报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劳动保障、员工制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分。考核和记分结果作为经营者、驾驶员服务质量的评价依据,记入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并作为特许经营权配置、延期的主要依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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