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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
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适用于非限制性竞争招标,招标信息公开、招标程序规范。邀请招标适用于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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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适应政府的招标法废标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本意是认为如果有投标意向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失去招标的意义。 至于因为其中几家因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后,有效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可以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对剩下的投标人进行评审,如果具备竞争性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没有竞争性则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上述的才是符合《招标投标法》原旨的,轻易全部重新招标,不仅延误了招标人的时间,也给投标人带来了损失,加大了招标成本。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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