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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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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后,如果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要素不足。合法行政行为具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手续合法三个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少其中一个或多个要素,该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合适,就是指相应的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时宜、不符合相关善良风俗等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需符合的条件: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明显不当的等。注意事项是撤销后,重新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不能和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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