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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不同: 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的是否承担责任,具有主观归责性,而且适用的范围要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广。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法律的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客观规则性。二、法律效力不同:1、过错责任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过错责任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2、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比如说故意伤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比如说产品质量责任。三、犯错原则与无犯错原则的差别不同:1、适用犯错原则(除犯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有意或过失也即犯错承受举证职责,如举证不能,另一方就不承受民事职责,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另一方就自己无犯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导致的,自己就可免责。2、而适用无犯错,不考虑做法人主观上可否有犯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限定直接由做法人承受职责,做法人不得以自己无犯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导致的,违约方仍要承受民事职责。《》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一、原则不同: 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的是否承担责任,具有主观归责性,而且适用的范围要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广。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法律的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客观规则性。二、法律效力不同:1、过错责任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过错责任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2、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比如说故意伤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比如说产品质量责任。三、犯错原则与无犯错原则的差别不同:1、适用犯错原则(除犯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有意或过失也即犯错承受举证职责,如举证不能,另一方就不承受民事职责,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另一方就自己无犯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导致的,自己就可免责。2、而适用无犯错,不考虑做法人主观上可否有犯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限定直接由做法人承受职责,做法人不得以自己无犯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导致的,违约方仍要承受民事职责。《》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 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 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 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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