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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具体情形: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
一、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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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通城收货点的设立不是该公司所为,而是李某某个人一手操办起来的,从租赁房屋、人员招募、工资发放到日常管理均由其个人负责,经营自负盈亏,与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无关。该货运点与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只是代办其所经营的物流业务。从卷宗的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可以看出,双方系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而非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既然是代理关系,李某某只是该公司在通城的一个代理商而已,根本就谈不上什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更不存在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李某某设立经营的点没有及时将应支付的经营款支付给其被代理人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充其量是民事关系上的欠款行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与刑法意义上的“挪用资金”风马牛不相及,硚口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将民事责任中的债权债务与刑事责任中的挪用资金混为一谈,实在匪夷所思。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 1、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4、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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