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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作为再购房的决策依据

2024-11-24
在申请并居住经济适用房时,通常不允许进行额外购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如约退还所居住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类型,其房价相对市场价格较为适中,能够满足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然而,如果在成功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再次购置其他房产,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已购得的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果再购买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将继续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则规定,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相关法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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