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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应提交的材料: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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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方法 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证人证言,应.当采取作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书证的保全,应当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采取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的方法等,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
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二)证据保全的意义民事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明确争议的原因,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然而从纠纷的发生到开庭审理必然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某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者到开庭时难以取得。为了防止出现这类情况给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在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可以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给案件的审理带来的困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证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办理保全公证,应遵循全面、客观地提取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使用价值的原则。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下列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法人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其复印件;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3)需要保全的证据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申请人与灭失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材料;(4)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他能够说明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证件;(5)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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