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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案件。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二)指定管辖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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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决定无效。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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