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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有五种途径:(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2)行政处理。程序是:向医院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递交书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写清楚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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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有五种途径:(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2)行政处理。程序是:向医院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递交书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写清楚患者个人情况、诊疗经过、造成伤害的证据(X光片,医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等)、患者的要求;卫生局对有关情况到医院调查,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如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将医患双方有关材料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调解,调解不成则由法院判决。(3)司法途径,直接到法院起诉。(4)通过第三方调节机制进行调解(如果当地建立了这个组织的话)(5)当地政府信访。
【医疗纠纷投诉的处理】 1、及时保留证据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2、处理过程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然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处理后果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一般医院都有医疗投诉办公室,可以向其反应,如其搪塞,应要求见医院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可向医院所属的区医学会申请,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程序如下: 1.当患方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出争议时,首先向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医疗资料封存申请书》,必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医疗资料,封条上必须有患方当事人的签字和医疗机构盖章,封存的医疗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患方要求复印病历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客观病历并盖医疗机构证明与原件相符。 2.若患者死亡引起争议的,死者亲近亲属首先向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尸检建议书》,在48小时内由省级具有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解,尸解费由要求的一方支付给省级尸检机构,最后责任是谁由谁支付。 3.若医疗事故争议需鉴定的,由要求鉴定方到卫生局医疗事故争议办公室(医政科)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受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患方和医方。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方没有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州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患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文山州卫生局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4.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判决等三条途径。 5.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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