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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全省农村机电提灌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农村机电提灌建设的投入,引导和鼓励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村机电提灌建设和发...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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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需要迁移固定式农村机电提灌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征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异地还建或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国家投资兴建的固定式机电提灌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用于发展当地农村机电提灌事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电提灌机械产品的生产实行产品质量监督,对产品的销售、维修、推广实行行业管理。
农村固定式机电提灌站的机房、变压器、输电线路、输水管和主渠道等设施外围,应划定保护区域。保护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在划定的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的物品;(二)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的建筑物;(三)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四)从事不利于工程管护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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