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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权益: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
投保人的权益主要是: 1、指定和变更保险的受益人; 2、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3、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请求保险公司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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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权益: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投保人的权益: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投保人的权益主要是: 1、指定和变更保险的受益人; 2、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3、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 4、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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