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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 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舌尖缺失(或畸形);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25%以上;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严重声音嘶哑;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5、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肺叶切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6、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脾部份切除;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尿道狭窄;膀胱部分切除;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子宫部份切除;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9、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一足足弓构破坏;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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