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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
1、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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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情节特别严重的,扰乱市场秩序、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所谓专营、与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由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食盐、麻醉药品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棉花、化肥、农药、种子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在一些司法解释中,也将一些行为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即对上述第(5)种行为再进一步进行具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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