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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接受委托后,经办人员应根据托收申请书缮打托收委托书(采用我行标准格式)。该托收应注明境外代收行的付汇路线,在经复核人员复核双签后,连同有...
各行应按月汇总编制国际结算业务统计报表并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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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1.分行审单完毕,应根据信用证有关条款,迅速向境外银行索汇。2.境外帐户行贷记总行帐户后,总行即用电传通知有关分行。3.分行在向开证行邮寄单据20天后,未收到款项或承兑通知时,应首先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查询。总行检查收帐情况后,应迅速给予明确答复。如未收到款项,则分行应向开证行查询。凡出现境外银行拒付、拒承兑或款项逾期两个月以上仍未收妥的情况,分行应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汇报,以便联系解决。4.分行收到总行电传贷记报单即可视为款项收妥。该款项如需结汇,则应由认用证受益人按规定办理有关结汇手续。
各行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对外开具下列三种形式的信用证:1.议付信用证2.承兑信用证3.付款信用证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等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各行应在与开证申请人明确风险责任的前提下方可开出。
我行收到境外托收行寄来的托收单据后,应根据其托收填制进口托收单据通知书(采用我行标准格式),并复印发票和各一份,一并通知国内进口单位来我行办理付款承兑手续。对于信誉较好的国内进口单位,我行可将单据正本交其审查,但应确保在付款或承兑前不使用单据,如其拒付或拒承兑,应将单据完整退回我行,否则,应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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