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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探望子女,如果是孩子的一方父或母不协助探视,另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解决探视权问题。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人民法院会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法院不会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最终获得探视权之前都希望能够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获得不了孩子的抚养权,就只能获得孩子的探视权,获得探视权以后,一方就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探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探视,这也是法律赋予大家的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探望权是对执行人进行罚款和拘留的方式,促使其行驶探望权。不会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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