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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离休干部丧葬费发放标准,各地区的会有一定的区别;一、离休老干部丧葬费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员于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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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丧葬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吉老发[2009]6号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时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个月计发。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离休老干部去世后,所在单位或是社区应该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报告,提交火化证或其他死亡证明,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核实后的次月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然后核销该干部离休金银行户头。 直接电话询问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或者叫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就行了,到时候发放时还有扣减掉5月-10月多发的离休金。 金额大概有26个月吧,以老干部个人月工资还是当地社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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