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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离婚财产协议部分条款是可以的,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
离婚后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人民法院只有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才会支持或者重新分割。未发现上述情形的,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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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事后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任何一方都不能变更或者撤销。但如果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属于有瑕疵的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应当给予消除瑕疵的机会。所以,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当事人应当自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请求。 (二)只有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配内容可变更。如果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书,但是双方离婚未成,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法院没有判离的,该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配内容均没有生效,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变更财产分配内容。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要注意一年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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