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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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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以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适用本规定。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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