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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到你们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要做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你们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你们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查找汪以生父母的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还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才会为你们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你们凭收养登记证就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了。
法律没有这样规定!只要你符合收养的条件,在确认为弃婴后,会送福利院,到时你和福利院沟通收养,再到民政局登记即可。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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