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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质检总局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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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0批的全数检验:(一)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个月内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以上的;(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三)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装运前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质检总局报告有关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五)日常监管中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六)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入境口岸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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