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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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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时间长短民诉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不算。也就是说,租住一年以上的可以认定为经常居住地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由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可以提交管辖异议书,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指公民从离开居住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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