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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能用录音录像取证。录音录像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只要是当事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录音录像,就可以依法证明在婚姻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
1、遭遇家庭暴力能用录音录像取证。 2、录音录像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只要是当事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录音录像,就可以依法证明在婚姻关系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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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能用录音录像取证。录音录像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只要是当事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录音录像,就可以依法证明在婚姻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
首先,要维护庭审现场的秩序,以及法庭的庄严形象,法院开庭审理作为专业要求非常高的一项活动,如果允许拍照,录音录像,试必会影响法庭的审理,干扰法庭秩序。 其次,法庭审判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安全,也有可能审判过程外泄会影响其他案件侦办等等因素,所以是禁止的。 最后,录音录像容易被任意编辑或修改,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同时若真的有什么发生,也容易给司法权威造成损害。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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