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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与要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尖...
公司解散的事由与情形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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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清算办法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来进行,非破产清算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自公司章程出现的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公告60日,30日内申报债权,并进行登记清偿。
公司解散的事由与情形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等。
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与要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尖锐矛盾而出现的公司运行障碍,既包括管理困难,也包括经营困难,如股东因利益冲突导致公司经营决策无法作出或大股东仅凭自己股份份额一意孤行做出决议使公司经营严重恶化、管理混乱致业务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又无从改善、公司财产无端耗费和流失而几欲丧失殆尽。 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首先,并非股东一切利益受到损失均是解散公司的理由。一般情况下,只有因僵局导致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无法召开或者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时,才构成解散公司的事由。而股东其他权利无法实现,则为股东权利的保障问题,由《公司法》相应制度予以规制; 其次,从出资者整体利益出发认定股东利益受损。从公司存在的价值看,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其对原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为股权,股东不能再直接处分此财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着眼的是公司发展壮大,考虑的是如何实现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个别股东利益受到损失或者股东的利益暂时受到损失,均不应作为解散公司的理由; 最后,“重大损失”应以损失涉及股东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根本利益、损失无法挽回、损失足以导致公司危机为限。 另外,即使公司未出现管理和经营困难,如公司存在违法经营、出现难以挽回的损失而危及公司生存等情形,使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不能实现,公司继续存续当然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也足以作为司法解散公司的理由。 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通常认为,其他途径包括私力救济、行政救济和仲裁等非诉讼手段。无论采取何种途径,最终目的都是对当事人提供救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因此,对其他途径的理解应当是指所有能够对当事人提供救济、解决当事人之间法律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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