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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娘家后仅见过女儿一次前夫要求

2022-10-22
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原告A于1997年1月和B结婚,生有一女。1999年11月,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到法院离婚,当时商定女儿由母亲B自行抚育。2000年2月,B诉至法院,要求A给付抚育费,法院判决A每月给付抚育费140元。推荐阅读: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A在起诉时称,与B离婚后,仅在路上见过女儿一面,其与B协商看望女儿,B称女儿只认识现在的父亲,不认识A,孩子不能有两个父亲,如果要见孩子,不能在她的家里看,也不能接走。A认为前妻是在以各种理由推托,要求行使探视权,每月将女儿接走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4小时。法院认为:A请求探视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但鉴于孩子年幼,A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及健康考虑,对A要求的探视方式,应予以调整。法院依法判决A每隔两个星期的周六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在孩子的居住地由B陪同探视。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离婚协议书、离婚手续、家庭暴力等婚姻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婚姻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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