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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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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承办该水行政许可的机构负责人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除能够当场作出水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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