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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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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定标准。实践中,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时有发生,即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涉及本罪与盗窃等罪的界限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t(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至于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对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t(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定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t(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t(4)对盗拆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本罪的对象。 3、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也是本罪对象,对于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5、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下,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依照本法第十一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末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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