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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无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且新贷与旧贷又非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
下列情况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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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坏,承运人不用赔偿情形有: 1、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2、货物的自然属性。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 3、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4、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
根据第3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双方串通,骗取保提供保证的。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和非法串通,共同实施某种行为,以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因此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既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承担任何,在受到此种损害的情况下,还有权请求债权人和债务人赔偿。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所谓欺诈是指债权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保证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所谓威胁是指债权人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保证人陷人恐怖,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强迫是指债权人以现实的身体强制,使保证人陷入无法反抗的境地,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强迫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无论是哪一种行为,只要是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均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担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归纳总结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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