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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其诉讼就不应为恶意诉讼,尤其是在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如果对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得过宽,将必然会使公民在寻求诉讼救济时缩手缩脚,抑止其诉讼积极性,因此将恶意诉讼限定在一个相对较窄的范围内实属必要。 综合各派学者的观点,结合我们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或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备故意提起,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
恶意诉讼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诬告陷害罪。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犯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意诉讼是指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规制恶意诉讼做出明文规定,只是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对诉讼行为如何正当行使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也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如果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通常认为就可能构成恶意诉讼。中国现行法律与恶意诉讼相关的规定有: 1、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0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二年以下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火、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5、国务院制定并于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34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第40条规定,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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