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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需要有过错,过错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反诉不成立,法院不支持被告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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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1、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3、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3、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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