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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
竞争性谈判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的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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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的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和交易评估标准。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小组的所有成员都集中在与单一供应商的谈判中。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相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信息、价格和其他信息。如果谈判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化,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5、确定交易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买方应根据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交易候选人中确定交易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未交易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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