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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
酒店是否对顾客摔倒存在过错,多大的过错,承担多大的责任!要看酒店是否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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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为了快捷出行,而选择搭乘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行人违章横穿马路,行驶在前方的车辆突然紧急刹车、变道等情况,不少公交司机采取紧急刹车,避免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公交车上摔倒谁的责任,谁来承担乘客摔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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