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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
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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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事业单位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以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侵害人的批复》,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单位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和威胁方式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购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对于军队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维护正常的内部秩序,保证自身安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担负着特殊的职责,责任重大。如果他们正常履行职责的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将导致部队指挥失控,内部秩序混乱,难以完成作战、战备、训练及其他各项任务。因此,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履行职责的活动必须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如《内务条令》第195条规定了警卫人员要“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同时在第199条还明文规定“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导致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必须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司法解释的详情如上,望采纳哦。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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