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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
根据202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侵犯著作权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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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较大的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1、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数额接近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一般是指,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银行金库、国家珍贵文物、救灾、救济款物、重要军用物资的;盗窃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妨害生产建设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盗窃他人生活、医疗急需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已挥霍等原因,未能退赃,造成失主重大损失的;破坏性盗窃,后果严重的;引起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累犯、惯犯或者多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等。
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如下: 1、造成伤亡达到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⒈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⒉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⒊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⒋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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