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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这里的所谓“依据”,比上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规定范围要宽...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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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包括: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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