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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可以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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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以暂停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下列情况可以中止子女探望权: 1、探望者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或拐卖; 二、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 3、探望者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生命的传染病,可能通过与子女的一般接触传染给子女。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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