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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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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1.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受理登记。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经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2.经认可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受购车人委托,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代办电动自行车新车注册登记,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3.电动车新规中指出电动车的时速不能超过25km/h,总重量不超过55kg,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最大高度不超过1.1m,轴距不超过1.25m,晴天刹车距离小于7m,雨天刹车距离小于9m,同时必须有“脚踏骑行功能”。
具体手续如下: 1、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相关材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 3、车辆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在产品目录内的,发放临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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