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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的表现形式如下: 一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实施的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二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连续实施的每一次行为,...
连续犯的表现形式如下: 一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实施的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二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连续实施的每一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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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连续犯的表现形式如下所示:一、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实施的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连续实施的每一次行为。分开看并非每一次行为都能单独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通过连续实施的行为,达到一个犯罪目的,从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总体看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侵犯的是同一类权益,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是实质上的数罪,在审判中也是按一罪处理,只定一个罪名,不按数罪并罚处理。类似情况从广义上讲应属于“连续犯”。
人格权的基本表现形式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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